德科告丰特诽谤自己被驳回,调解无果后德科选择继续上诉
当名人纠纷从口水战走进法庭,舆论与证据便相互交织。围绕“德科告丰特诽谤被驳回、调解无果并继续上诉”的网传案例,引发公众对名誉权保护和举证门槛的讨论。本文以此为线索,聚焦诽谤诉讼的关键要件与上诉策略,帮助读者厘清法律与舆论的边界。为避免误导,以下为案例化分析,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个案的事实判断。

主题定位:在名誉权纠纷中,法庭并不直接裁量“谁的人气高”,而是审查是否存在具体虚假事实、是否被传播至不特定多数、是否足以降低社会评价,以及行为人主观过错。证据的强弱决定诉讼走向,“证据为王”是此类案件的底层逻辑。
为何会“被驳回”?常见原因包括:其一,证据不足,无法证明对方发表了具体、可核实的事实断言;其二,言论被认定为价值判断或合理评论,受言论自由保护;其三,因程序或管辖问题影响受理与审查;其四,因举证不能,未达到“高度盖然性”。被驳回并不代表“没有名誉受损”,更多意味着在当前材料下未能满足民事证明标准。
调解为何无果?名誉类纠纷的调解通常围绕“删除、澄清、道歉、赔偿”展开。若双方对措辞、版位、赔付与时效存在明显分歧,或希望通过司法确立边界,则容易调解破裂。此时,上诉成为争议继续的必然选择。

上诉如何发力?可围绕三件事:
小案例分析(案例化模拟):某访谈中,A称B“为利益输送提供便利”。若A无具体证据支撑,且言论以确定语气触达大量受众,B提供合同、交易记录与第三方审计后,法院更可能认定为不实事实陈述;反之,若A以“我怀疑”“可能”并基于公开材料作价值判断,且B未能证明社会评价实质下降,诽谤主张或被驳回。由此可见,言论类型与证据质量是胜负关键。
合规与风控提示:
在名誉权诉讼中,被驳回并非终局。只要围绕事实与证据持续补强、在法律要件上精准发力,上诉仍可能扭转格局,达成法律救济与公共形象修复的双重目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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